东瑞股份(001201)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东瑞股份东瑞股份(SZ:001201)2025-11-28 10:1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1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7]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7]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决议[12]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2] 项目实施 - 募投项目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实施,按计划进度推进[13]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2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第十八条第一款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内容[3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实施,按用途变更要求履行程序,可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5]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27] 专项报告鉴证 -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鉴证并提出结论[36] 现场核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6] 风险防范与责任 - 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情况,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使用效益[3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40] - 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1] - 对违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41] 制度相关 - 制度将依据法规政策变化适时修改和补充[43]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市后实施[4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