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13]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年报披露[13] 项目论证与实施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并报送进度[9]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7] 资金管理与审批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9] - 支出按制度审批,超授权报董事会[9] -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14]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28] - 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其他规定 - 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签三方监管协议[6] - 按顺序使用超募资金,先补缺口,再补流,最后现金管理[20] - 改变用途四种情形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2]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合理鉴证并提结论[28] -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关联人占用挪用[30]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核查[30] - 董事、高管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用途[31] - 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1] - 制度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生效[34] - 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旧制度废止[34]
厦门港务(000905) -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