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30073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24]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6]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专项报告披露[10] 资金用途限制 - 募投项目不得为高风险投资[9] 资金管理规定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改变资金用途需股东会决议[9] - 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关联人占用挪用[9]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5]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超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8]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年报披露可豁免程序[22]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2] 资金情况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