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30137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只能为子公司提供担保[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9]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且不少于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 担保管理 - 公司财务中心及子公司负责保存管理担保合同[18] - 担保合同应包含债权人、债务人、债权金额等事项[19] 风险处理 - 经办责任人需关注被担保方情况,有风险及时报告[2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处理披露[28]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2]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2] - 同一债权有多种担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履行全部保证责任[22]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22] 责任追究与制度实施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25] -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