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30137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国科恒泰国科恒泰(SZ:301370)2025-11-28 08:16

独立董事任职规定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等工作经验[7] - 近36个月受证监会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不得担任[8] - 近36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8] - 过往任职因未出席会议被解职未满12个月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1]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1]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4]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提名[15]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4]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职[15] - 辞职致比例不符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6]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21]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知情权[27] - 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参与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27]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 - 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报告[28]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8]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8]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30] -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0]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