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方[7]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4][18]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21] 大额交易处理 - 与关联方交易金额(除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日常经营相关可免[16] 其他关联交易规则 -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额达标准,现金出资且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连续12个月内与关联方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 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 - 向非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21]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2]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关联交易豁免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交易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交易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 -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担保,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5]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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