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斯(688578) -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艾力斯艾力斯(SH:688578)2025-11-27 12:02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8] 资金支出与置换 -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资金支出须报董事会审批[12]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4]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6]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8]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2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20] 节余与超募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9]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19]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等情况[32] - 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3] 制度规定 - 制度“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7]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3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等规定执行[37] - 制度相关规定与后续法规等抵触时依相关规定执行[3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