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持股股东及其亲属、近12个月有特定情形人员不得担任[6] - 近36个月受相关处罚或谴责通报者不得被提名[8] - 以会计专业人士提名需具备知识经验并符合条件之一[3]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4]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请求股东委托提名[10]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2]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1]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9]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专门会议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原则上前三天通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独立董事相关委员会设置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21]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21] 公司与独立董事沟通安排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管理层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25] - 年审后和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见面[26] 其他规定 - 辞职或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5]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因材料问题可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1]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46] - 公司给予津贴,标准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47]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3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订亦同[34] - 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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