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制度修订 - 2008年5月19日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 - 2016年1月19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该制度[1] - 2025年11月27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二次修订该制度[1] 募集资金存放与协议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3] -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置换[15]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公司财务管理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书面报告[26]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9]
上海三毛(600689) -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