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0000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富奥股份富奥股份(SZ:000030)2025-11-26 11:01

股东提案与提名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3] - 董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提名权[3] - 原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提案,现改为百分之一以上[2] - 原董事会、监事会等可提出提案,现审计委员会可提出提案[2] 股东会召开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2]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 - 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5] - 公司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应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说明原因公告[5]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6]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变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应在会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6]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书面反馈[6]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6] - 董事会不同意或10日内未反馈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主持[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6]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10日内作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则5日内发出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7]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7]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7] 股东会审议与决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5] - 董事会作出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8]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8] -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9]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9] - 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投票[9][10]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选票数=所持股票数×拟选出独立董事人数[9][10]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选票数=所持股票数×拟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9][10] -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席位数[9][10] - 当选董事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10] - 股东(代理人)应在表决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一种,多选、少选、不选表决票为废票[10]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10]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就任[10] - 公司增加股本提案需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11]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1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规的股东会决议[11] - 未被通知参会股东自知道或应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11] - 符合四种情形之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11] 规则修订 - 全篇“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11] - 全篇“或”修订为“或者”[12] - 原董事会等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享有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权,现未提及[3] - 原独立董事等及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等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现改为临时股东会[3] - 原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处置股份致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转移受限需书面通知公司的条款被删除[3] - 新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事的条款[3]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