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应一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8] 资金使用审批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10%以内(含)总经理批准,10% - 20%(含)董事长批准,20% - 30%(含)董事会批准[13] - 超募资金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与计划金额差异超50%,按变更投向处理[20] 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3]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公司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4] 资金节余与置换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7] 审议与披露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和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15][16][17][1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鉴证并披露结论[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结论[27][25]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年报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提核查意见[27] 用途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涉及关联交易等参照规定披露[24][25] - 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公司应控股[25] - 变更募投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并披露[25]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 - 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钢研纳克(300797) -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