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预算与审批 - 公司对提供担保实行预算管理,关键要素变化或追加预算需重新审批[3]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5]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5]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被担保人申请要求 -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需提前十五日提交相关资料[8] 担保管理职责 - 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担保事项,应责成专门部门跟踪管理和监督[13] - 公司应建立担保组织管理体系,对担保业务合规管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13] - 财务总监及财务部负责担保日常管理,设置担保台账记录对外担保情况[13] 担保后续处理 -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偿债义务[14]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需履行相关程序和披露义务[15] - 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等情况,公司应了解情况并适时启动追偿程序[15]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应包含被担保人情况、担保协议等内容[1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17] 违规责任 - 公司相关人员违规或失当提供担保产生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1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废止[22]
钢研纳克(300797) -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提供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