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3]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审议[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审议[7]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审议[7]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3]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4]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4]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5] - 股东会现场会议地点变更,召集人应在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7]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表决权与投票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2] - 公司董事会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2]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2]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3]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3]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5]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5] 其他规定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7]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7]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30]
时代新材(600458) -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