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原章程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2] - 原章程中“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删除[2] - 新增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和第五章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 经营范围与财务资助 - 公司经营范围新增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等多项业务[3]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3] - 董事会作出财务资助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4]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可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书面请求相关方诉讼[6]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8]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0]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0] 股东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12]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6]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任期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20]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0]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32] -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应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20%[34] 公司合并与分立等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38]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39]
ST通脉(603559) -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