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6]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定期与银行等核对[9] 责任部门 - 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度修订、培训、执行检查等多项工作[9] 风险应对 -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0]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经办部门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10] 审批权限 - 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前须符合《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并履行程序[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比照担保规定执行[15] - 对外担保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有权批准所列情形外事项,股东会审议事项需先经董事会通过[23] - “提供担保”交易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部分情形还需股东会审议[2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3]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2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3] 信息披露 - 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15]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有特殊审议和披露要求,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25] - 公司可对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26][27] - 公司应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31] - 参与担保部门和责任人需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资料[31]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要在指定报刊披露相关内容[31]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31]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应控制知情范围,知悉者有保密义务[31]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应追究法律责任[33] - 全体董事对担保债务风险应有认识,违规担保致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3]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33] - 决策机构等人员决策失误或失职致公司损失应追究责任[33] 制度修改 - 制度修改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拟订草案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35]
ST通脉(603559) -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