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应在2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4] 召集流程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11]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作出前不得低于10%[13]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6]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6] 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8]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19]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3] 股东权利 - 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22] - 董事、高管对无法立即答复的股东质询,应在一个月内或股东会确定日期内答复[24]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0]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决议应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31] -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董事提名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35] 其他规定 - 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35]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8]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9] - 普通决议事项授权需出席股东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2] - 特别决议事项授权需出席股东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2] - 本规则自股东会决议批准后生效,生效之日起原股东会议事规则失效[44]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5]
苏博特(603916)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