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603922) -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金鸿顺金鸿顺(SH:603922)2025-11-24 12:46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特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6] 股东会召集流程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6][7][8]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6][8] - 审计委员会同意请求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8]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9]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5] - 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5]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6] 股权登记与投票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董事选举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33] - 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3] -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36] 表决权相关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1]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1]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1]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1]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33] - 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33]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8] - 公司一年内购买等事项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特别决议通过[41]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43]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3]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8]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表决总票数等于所持股份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34]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实行[34]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49]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提案应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