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阿诺(00285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年11月)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下或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总经理审核批准[10]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披露并报董事会审议[10]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1] - 与董事等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董事会审议,达标准提交股东会审议[13] 会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且不得代理表决[13] 其他规定 - 董事等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公司登记并报深交所备案[8] - 关联交易遵循公平等原则,避免或减少,价格不偏离市场标准[2]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非关联董事特定比例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非关联董事特定比例同意并决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需对方反担保[17]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适用审批权限[16] - 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16][17]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义务或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7][18] - 关联交易变更等应履行规定程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