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出现特定六种情形,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4] 股东会召集相关 - 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8] -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2] 提案与通知 -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4]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十五日前通知[15] 投票规则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不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三点,结束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17][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8] 延期与取消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决议通过条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0] - 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0] 委托与表决权限制 -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公开请求委托出席股东会并行使权利[31] - 股东违规买入超比例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0] 选举制度 - 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33] 表决票处理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35] 决议公告与主持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36] - 董事长不能履职,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3]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由过半数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4] 会议记录与实施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永久[38]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38] 决议效力与争议处理 -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39] - 召集程序违法或违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40] - 有争议应及时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40] - 判决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40] 规则适用与解释 - 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等规定[42] -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42]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可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42]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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