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况需重新论证[8]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9]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9]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1]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申请、审批等规定,按计划使用[8]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8]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经相关审议并披露[11]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3] -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5] 资金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公司至少每半年度接受一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的现场调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4]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7] -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后及时披露信息即可[18]
晶丰明源(688368) -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