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11]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1]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4] 资金使用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13]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并符合要求[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现金管理产品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产品且不得质押[13] 专户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9] 资金存放与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7]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年度审计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0]
龙迅股份(688486) - 龙迅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