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适用情形与条件 - 回购股份适用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情形[2]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条件[2] 回购限制与比例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不得超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三年内转让或注销[8] 回购资金与价格 - 回购股份可使用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等[9] - 回购股份方案中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9]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150%需说明合理性[10] 回购期限与方式 - 不同情形回购股份期限分别不超过12个月和3个月[10]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在特定期间不得实施[10] 回购与发行限制 -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优先股发行除外)[11] 减持限制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时,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减持[12] 提议与决策程序 - 提议人提议特定情形回购股份需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14] - 不同情形回购股份决策程序不同,部分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部分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16] 注销程序 -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需在股东会决议后通知债权人,有债券的还需按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程序[1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股东信息,需股东会决议的在股东会召开前三日披露[19] - 回购期间,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20] - 回购期限届满或实施完毕,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1] - 公司董事等人员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至披露结果公告前一日买卖股票,应及时报告并由公司披露[38] 注销申请与登记 - 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需向深交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完成后及时披露并办理变更登记[21][22] 股份处理 - 公司已回购股份应按规定办理注销或转让事宜[24] 股份出售 - 特定情形回购的股份可在披露结果公告十二个月后出售,但特定期间除外[24]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出售已回购股份,需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出售计划[25] - 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出售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不超二十万股除外[25] - 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1%[25] - 出售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达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27] - 每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出售进展情况[27] - 出售期限届满或计划实施完毕,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7] 未按用途转让处理 - 公司回购股份未按披露用途转让,在三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8] 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时,报送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单至深交所[30] 比例计算 - 公司计算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最近一次公告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34] - 公司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指标时,发行在外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为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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