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认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被认定为关联人[4][5] - 未来或过去12个月内符合关联法人或自然人情形的被视同为关联人[5]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由董事会决议[13][14]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应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由股东会决议[14] - 无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14] 关联交易披露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4] - 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30] 特殊交易规定 - 部分情形下与关联人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5]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20] 交易程序与限制 -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资金等资源[11]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签书面协议并按规定披露相关情况[17]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有条件限制和审议要求[17] -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反担保[17] 交易审议规则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并提交报告[23]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不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5] 金融服务协议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一年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期间财务公司无风险情形按规定披露信息[41] - 金融服务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39]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年度业务规模,每年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40] - 如财务公司协议期间出现风险,拟继续业务需重新签协议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41]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应签金融服务协议并提交审议披露[38]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报、年报同步披露[43] -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每年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金融业务专项说明,按业务类别统计发生额、余额,并与年报同步披露[43]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完备性等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43]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和《公司章程》执行[45] - 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45] - 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45] - 制度修改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4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45]
崧盛股份(301002) - 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