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600655) - 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需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且在会计等岗位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提名与履职规定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连任不超6年[12] - 不符合规定应60日内补选[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应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8] 工作资料与会议规定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9]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前三日提供资料[23] - 董事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10年[23] 职权行使规定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部分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7] 其他规定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 - 两名以上书面要求延期应采纳[23] - 相关人员应配合,履职受阻可报告[24] - 履职信息应及时披露,否则可申请或报告[24] - 公司承担费用并给予津贴[24][2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生效[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