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等五类,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等五类[3][4]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除担保)应及时披露[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应及时披露[9]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 5%,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股东会批准[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批准[9][10] - 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总裁办公会批准[10] 股东会决议要求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出资豁免规定 - 公司出资额达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若所有出资方均现金出资且按比例确定股权比例,可豁免提交[12] 财务资助审批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照政府定价等原则执行[16] - 按特定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等定价方法[16]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 可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或之前,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预计并提交审议披露,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披露[18]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提交审议[19]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0] 豁免与暂缓披露 - 与关联人发生的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1] - 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2] 制度生效与废止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废止[25]
豫园股份(600655) - 豫园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