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601236)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红塔证券红塔证券(SH:601236)2025-11-19 09:16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历经2016、2019、2022、2025年四次修订[2] - 公司募集资金分为股权和债券募集资金[3] 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9] - 超募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人等[7]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3] 账户管理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于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如此[8] - 应在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股权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股权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股权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监督检查 - 稽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股权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9] 报告披露 - 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3] 债券发行与使用 - 公司发行债券需对发行金额、方式、期限、用途等事项作出决议[25] - 应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划转,使用完毕前不得作他用[25] - 需按债项披露募集资金总额、实际使用金额、报告期末余额等使用和整改情况[25]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金须按说明书使用,改变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27][28] 债券相关责任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8] - 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应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28]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为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存续期内维护持有人利益[28] 责任追究 -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未按规定使用、管理或披露募集资金应追究责任[30] 临时补流回收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应提前做好回收安排,12个月内或约定付款节点孰早日前回收并归集至专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