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601236)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
红塔证券红塔证券(SH:601236)2025-11-19 09:16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 -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历经七次修订,最近一次在2025年[1] 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两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任职[8] 提名与任期 - 公司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0] 补选与免职 - 独立董事不符合规定,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0] - 公司免除任期未届满独立董事职务,需提交书面说明[11]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1]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行使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工作要求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1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履职保障 -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1]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发通知和提供资料[21]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7] - 提前三日提供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2]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2] - 公司人员配合独立董事履职,不得阻碍[22]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2] -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2]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3] -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3]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或章程为准,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审议生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