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5]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5]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8]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3] 项目调整规则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前次披露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1]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19] 资金置换与超募资金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2] 节余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可使用;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 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违规处理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5] - 保荐或独财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募资管理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报告深交所[27] - 经半数委员同意,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资使用专项审计,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7]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深交所将采取监管措施并处分,违规致损责任人担责[27] 制度实施与修改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9] - 本制度与法规等抵触时,执行法规等规定[2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规等规定执行[29] - 本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有效[29] - 本制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9]
柘中股份(00234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