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30086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资助[3] - 为持股不超50%子公司、参股公司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比例同等资助[3] - 董事会审议需2/3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5] 特殊情形要求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等资助,经董事会后还需股东会审议[5] 资助协议与期限 - 提供资助应签协议,成本按市场利率且不低于公司融资利率[6] - 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提供视同新行为,需重新报批[6] 信息披露 - 披露资助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文件并公告相关内容[8] - 出现未及时还款等情形应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9]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追究人员经济责任,严重犯罪移交司法机关[15]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