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3]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资金使用审批 - 单笔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可使用;多于5000万元,还应报董事会审核[11]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时,公司应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其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可用自筹资金支付并在六个月内置换[16]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8] 募集资金用途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10] 资金使用管理 - 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5] 职责分工 - 公司董秘负责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计划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资产营运部门负责募投项目管理[1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产品,不得质押[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仅限主营业务生产经营使用[18]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8]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公司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30]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报告需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告[30][31] 年度审计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披露年报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31] 禁止行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其获取不正当利益[30] 独立董事聘请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33] 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33]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专户余额等八项内容[33] 报告结论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34] 问题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34]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低于”等不含本数[36]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依相关规定执行[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7]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修改亦同[38]
建业股份(603948) -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