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集团(300408) -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三环集团三环集团(SZ:300408)2025-11-17 13:01

关联人认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或自然人是公司关联人[8] -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视同公司关联人[9] - 关连人士于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合计权益少于30%,不影响关连人士认定[9] - 本人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视为基本关连人士联系人[9] -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关连人士在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股东会可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公司为关连附属公司[11] 非重大附属公司标准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或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少于5%[12]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董事长审议批准[1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达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达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担保、财务资助除外)[23] - 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2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23] 担保表决 - 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21] 委托理财披露 - 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作为披露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4] 连串关连交易处理 - 连串关连交易在十二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合并计算视作一项交易;若属连串资产收购且构成反收购行动,合并计算期为二十四个月[28]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32] 豁免与免予情况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参与公开招标、获赠现金等[33]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如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等[35] 控股子公司规定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35]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等信息[3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于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38]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3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