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董秘、高管等人员和机构[9] 信息披露内容 -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业绩、收购、股票发行等[9][10] - 公司应披露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的所有事项[12] 披露原则与要求 - 信息披露应及时、公平,保证真实、准确、完整[12]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2] - 公告文稿应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13] - 信息应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发布,不得先于指定媒体[13] 豁免与暂缓披露 - 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14]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应登记相关事项[15] 自愿披露要求 - 自愿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16] 责任划分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直接责任,全体成员负连带责任[19] 特定股份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21]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召集确定时间和计划,经多环节审核,董事长签发披露[26] - 临时报告编制分不同情况,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后披露[27] - 公司向监管等报送报告或刊登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拟定,董事长审定后操作[27] 错误信息处理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应及时发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27] 人员告知义务 -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应按规定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等[20][21] 定期报告审核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20][26]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披露时说明原因[25] 信息提供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证券公司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25] 股东与实控人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特定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8] - 信息披露前出现异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告[29]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等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30]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0] - 接受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0] 记录与档案管理 - 公司董事等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记录保存[32]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2]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职或披露信息有问题按不同情况处理[38]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应赔偿损失并担责[41] 制度生效时间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5]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