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7]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1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豁免程序[13] 资金置换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3]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资金管理与使用限制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6]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7]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项目建设方案、回报率等信息[18] 项目变更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1] 资金使用管理 -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6]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6]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4]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24] 资金占用处理 -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等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28] 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督促整改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9]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31]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1] - 制度制定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32]
*ST宝鹰(00204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