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拟取消监事、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2] -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3]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出售股票数量占比不得超50%[5] 股票收益与诉讼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5]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收回收益规定,未执行可诉讼[5] - 董事会不执行收回收益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形可诉讼[6]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审议[8]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审议[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审议[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审议[8]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审议[8]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审议[8]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审议[8]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审议[8]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审议[9] 股东大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况可提议或自行召集股东大会[10]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0] - 召集人收到3%以上股份股东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要充分披露候选人资料[11]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总经理等列席[11] - 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主持[11] -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分别由主席或召集人主持[11] - 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应作报告[11]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10年[12] 股东权益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不属于中小投资者[13]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13]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不得有偿征集[13]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12][13]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 董事、监事选举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多名时实行累积投票制[14] - 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表决权,可集中使用[14] - 独立董事应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选举[14] - 股东投给候选人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拥有总数,否则投票无效[14] - 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应超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14] 董事会与委员会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决议等职权[18] - 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决议同意,可对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决议[16]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16]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16] - 审计委员会审核事项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等并提建议[17]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等并提建议[1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名召集和主持[1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17] 利润分配 - 公司每年按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不得超出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20]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且超5000万元,可降低分红比例[20] - 当年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满足条件经审议通过可现金分红[20] -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次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20%[21][22] - 年末资产负债率超70%或有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21][2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2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2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23] - 经营情况良好,满足条件可提股票股利分配预案[24] - 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经董事会审议等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4] 其他 - 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5]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25]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25]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2025年11月15日披露[26] - 本次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7]
恒邦股份(002237) -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