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601022) -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宁波远洋宁波远洋(SH:601022)2025-11-13 10:16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独董会议审议通过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3] 特殊交易处理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14] - 公司放弃权利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放弃金额与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审议披露规定;未变更但权益比例下降,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规定[16]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安排涉及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16]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累计计算原则 -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7] 信息报送要求 - 公司董事、高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控人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9] 特殊情况说明 - 公司与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须股东会审议时,若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情况[29] 可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额达标准且全现金出资并按比例确定股权比例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获赠现金等[32] 协议执行与期限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执行中主要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总交易金额提交审议[25]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5]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1] 交易披露要求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股权资产,需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和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29]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委托销售,非买断式委托按委托代理费适用规定[27]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按相应孰高金额适用关联交易规定[31]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签金融服务协议并单独议案审议披露[31] 商业秘密披露 -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在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34] 制度执行与修改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6] - 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等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6] -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8] 其他规定 - 本制度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范围[36] -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