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00001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0]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 30 万元交易,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 300 万元且占净资产超 0.5%交易,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13] - 与关联人成交超 3000 万元且占净资产超 5%交易,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13] 关联担保 - 为关联人担保,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4] - 为控股股东等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14] 金融服务协议 - 与关联人签金融服务协议,年度披露预计业务情况[16] - 签超一年金融服务协议,提交股东会,按规定披露[16] - 财务公司有风险拟继续业务,重签协议并经股东会[16]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7]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适用规定,未明确金额提交股东会[18]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超预计部分适用规定[1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需重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8]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不得代理表决[20] - 公司总部与子公司间关联交易不执行本章审议程序[20] 其他 - 部分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或免于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23] - 人员违反制度造成损失应赔偿,严重的罢免追责[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