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3]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8]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8]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8] 定期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0]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 定期报告审议与确认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1]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1] 信息披露原则与渠道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义务,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4]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6]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时公司应披露[14]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履职时公司应披露[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证券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2] -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年报和中报,证监会立案调查,上交所按规则处理[12]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4]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等应立即披露[15]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19] - 董事和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应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督促董事会秘书披露[20] -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21] 股东信息告知与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3][24][2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3] 文件保存期限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及董事等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29] 信息通知与解聘事务所 -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经营管理的事宜应在相关时点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5][26]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董事会决议后通知并在披露时说明原因及事务所陈述意见[26]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由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牵头[30] - 各编制单位按计划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内容及材料,确保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完整[30] - 董事会办公室汇总资料形成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修改后形成审议稿[30] -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0] - 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等签署书面确认意见[30] - 董事长审批拟披露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31] 临时报告审批与公告 - 公司临时报告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审批后报送上交所及指定媒体公告[31] 重大信息通报与披露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发生重大信息应通报并披露[32] 监督检查 - 董事会及管理层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内控和财务信息[35] 信息披露媒体 - 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37] 保密义务 - 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9] - 聘请中介机构需签订保密协议[39] 责任承担 - 董事长、总经理等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42]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被要求赔偿[45] 制度制定与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45]
君正集团(601216) - 君正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