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兴通股份兴通股份(SH:603209)2025-11-10 11:16

担保对象规定 - 被担保企业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5] 担保额度审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5]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5]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5] 审批流程 -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16] - 第十四条第(二)项担保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0]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调剂额度[20] 信息披露与监督 - 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还款,或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1] - 财务管理部门每月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列表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28] - 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分析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并向董事会报告[28] 风险应对 - 被担保企业不能履约,财务管理部门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秘书[29] - 公司发现被担保企业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控制风险[30] - 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30]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0] 违规处理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并解除或改正[30] - 董事会视情况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处分[32]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32] - 经办人员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2] - 经办人员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处罚[32] 制度执行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