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兴通股份兴通股份(SH:603209)2025-11-10 11:16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不得通过显失公平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等影响资产完整性[5] - 不得通过非规定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性[5] - 不得通过共用账户等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性[6] - 不得以多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6] 关联交易与服务规范 - 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服务应督促履行关联交易程序[9] - 与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10] 股份变动披露 - 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书面通知公司[14] - 拥有权益股份达5%后,上交所交易持股比例触及或跨越5%及整数倍,3日内编制报告书公告,公告后3日(不含当日)不得买卖[19][20] - 拥有权益股份达5%后,上交所交易持股比例触及或跨越1%整数倍,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20] - 拥有权益股份达5%后,协议转让持股比例触及或跨越5%及整数倍,3日内编制报告书公告,公告前不得买卖[20] 信息披露与配合 - 出现重大影响事件,应立即告知公司进展、变化及影响[15] - 特定情形下,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公告并配合信息披露[22] - 应配合公司完成信息披露相关问询、调查及查证工作[17] 控制权转让要求 - 转让控制权前,应调查拟受让人相关情况[21] - 转让控制权前,存在违规情形应归还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21] 股东权益保障 - 应配合公司保障其他股东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23] 承诺履行 - 应保证承诺有效施行,对有履约风险承诺事项提供履约担保[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