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决策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1]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1] - 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超1500万元的对外捐赠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1] 特殊交易规定 - 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5] - 购买或出售股权,按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15] -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将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16] - 交易达到规定标准,标的为公司股权需披露经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标的为其他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1年[16] 投资决策与实施 - 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决策[20]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对外投资专门议事机构,统筹、协调和组织项目分析研究并提供建议[20] - 短期投资由资金管理部预选机会和对象、编制计划,财务管理部门提供资金流量状况,计划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实施[24] - 长期投资由投资管理部初步评估并提建议,初审通过后编制报告,按权限审批后实施[27] -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合同或协议,经审核和授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签署[28] - 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29] 投资管理与监督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破产、遇不可抗力等情况收回对外投资[33] - 投资项目与公司经营方针偏差大、连续亏损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34]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派出董事、监事参与运营决策[37]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应派出董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38]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40] - 公司每季度、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审计[61] - 子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63] - 子公司应及时报告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45] 制度执行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50]
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