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监管协议,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9]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9]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等[8] 协议终止与账户处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出现影响投资计划情形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1]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项目论证与重新评估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5] 资金使用与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披露[15]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超募资金用于特定事项,还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募投项目关联交易 - 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等,应按上交所规则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6]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7] 现金管理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8]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0]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21] 项目变更与审议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可免股东会程序[24]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24]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相关内容[2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2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9]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9]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3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2]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2]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3]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34] 办法执行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38]
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