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财[6] 项目论证与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1]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7]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原则上募集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超净额10%经保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19] - 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和保荐同意[19]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净额1%可豁免程序[19] 资金补流规定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部分资金可永久补流[18] 资金使用检查 - 财务每季度跟踪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5] - 内审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2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6] 鉴证与核查 - 会计师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26] - 特定鉴证结论,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并披露[27] - 保荐或独财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7] - 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或独财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或独财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7] - 保荐或独财发现异常现场核查、报告并督促整改[27] 违规处理 - 相关责任人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严重时上报监管[29] 适用范围与制度生效 - 募集资金通过子公司等使用适用本制度[31] - 本制度股东大会通过生效,原办法废止[31]
新筑股份(00248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