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统一将“股东大会”表述修订为“股东会”[2] - 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相关内容,修改或删除“监事”“监事会”表述[2] 公司治理结构 -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变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辞任需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3] - 高级管理人员定义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4]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增加资本方式中“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5] - 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新增“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6] - 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 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经股东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6] -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不同情形分别需在10日内注销、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3年内转让或注销,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7] -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7]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违规收益[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9] -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11]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或情况紧急时,股东可直接诉讼[11] - 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依认购股份缴纳股款,不得抽回股本等[12] - 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12] -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1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公开声明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豁免[1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1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强令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13]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4][1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5][16]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6]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7][18] -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通知[18]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18]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9] -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1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9]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1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9]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30]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30]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等忠实义务[31] -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1]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职工董事一人[34]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34]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相关机构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46]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47]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47] - 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48]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49]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4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51]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51][52]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1][52]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53]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3] - 公司因特定事由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53] -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54]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应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54]
昂利康(002940) - 章程修正案(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