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单笔或连续12个月同类交易低于30万元[12] - 与关联法人单笔或连续12个月同类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12]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人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等[5]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6] - 过去12个月内或相关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存在关联情形的法人、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7]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政府定价直接适用;政府指导价在范围内确定;有可比第三方价格优先参考;无可比第三方价格参考关联方非关联交易价格;均无则以合理构成价格定价[9]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和披露规定[13]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有例外条件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非关联董事不少于3人且决议须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18] 关联财务公司业务规定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应具备资质且基本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22]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适用关联交易规定[22]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签协议,需在资金存放前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人签金融服务协议应披露年度预计业务情况[25]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专项说明[26]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9]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以同一控制下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预计总金额比较[30]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公司的投资等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32] -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参股企业增资或减资,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等情况需及时披露[33] - 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等权利,按不同情况以放弃金额等适用相关规定[33] -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比例现金增资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可免审计或评估[33]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35]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资产达披露标准且标的为公司股权,需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等[35] -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在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35] 制度术语说明 -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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