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化科技(600691)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潞化科技潞化科技(SH:600691)2025-11-07 09:01

担保对象与范围 - 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持股超50%子公司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3] 担保审批规则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得担保[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须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的担保时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14] 担保合同管理 - 订立担保合同需审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拒绝不合理条款[13] - 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依决议签署担保合同,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签订[20]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要完善法律手续并办理登记[21]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2] 担保事务分工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具体事务,证券部门负责合规审查和信息披露[15]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16]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要向债务人追偿并报董事会[28]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会秘书对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19]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未按规定程序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