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2]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累计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原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两周内签新协议并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公告[6] 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2个交易日内披露信息[10][11][12]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8]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19] 项目管理与监督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重新论证[9]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应董事会决议并2个交易日内披露信息[16] -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发现违规向董事会报告[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国家法律等规定为准[2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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