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60509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九丰能源九丰能源(SH:605090)2025-11-03 11:0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提供关联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单方面获利益且无义务的交易除外),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12] - 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在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12] 关联担保与资助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3] - 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委托理财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12]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规定表决[16] 日常关联交易 - 可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1]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10] 子公司关联交易 - 持有50%以上股份或能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19] 文件保存与制度生效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0]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