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605090)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九丰能源九丰能源(SH:605090)2025-11-03 11:0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投项目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2] 协议与账户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 商业银行三次违规,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6]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通过[16]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24] - 董事会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专项报告披露核查和鉴证结论性意见[26] 违规处理 - 违规致重大损失,责任人受处分担责[26] - 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占用应归还披露[27] 办法说明 - 办法含“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9] - 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和章程执行[29] - 办法经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9]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