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603978)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更正版)
制度适用与生效 - 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6] 信息披露要求 -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3] 责任追究 -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多种情形[5] - 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等原则[3] - 存在主观恶劣等情形应从重或加重处理[7] - 有阻止不良后果等情形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1]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12] - 董事等人员出现责任追究事件可附带经济处罚[10] 参照执行 - 季度报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