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301059)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利润分配规则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提取 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 50%以上可不再提取[6]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 25%[6] 现金分红规定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 15%[8] - 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超 5000 万元可不现金分红[10] - 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可不现金分红[10]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 80%[10]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 40%[11]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 20%[11] 股东回报规划 - 以三年为周期,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股东回报规划》[15] 分红流程 - 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管理层、董事会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16] - 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18] -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制定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21]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21] - 审计委员会监督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19] - 董事会盈利未提现金分红预案,在定期报告披露未分红原因等[18] 政策调整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提交股东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9] - 调整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规定[1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